本文转自The Athletic,发布时间为北京时间10月20日。

斯文·博特曼对尼古拉斯·杰克逊的铲抢、摩根·罗杰斯与詹姆斯·加纳之间的冲突,以及有关围堵裁判的规则究竟发生了什么变化?

这些都是又一个精彩纷呈的英超比赛周末中引发热议的裁判话题,并且引起了《The Athletic》读者的广泛关注。读者们纷纷就此作出回应,并向我们定期推出的问答专栏提出了大量问题。该专栏由前裁判格雷厄姆·斯科特主持。

格雷厄姆曾在英超联赛执法十年,并于2025年退役,重新回到自己此前从事的新闻工作。他曾担任视频助理裁判(VAR)超过100次,因此能够从独特的视角解读比赛官员的工作方式,无论是在球场上,还是在视频操作室内。

在联赛赛季期间,格雷厄姆每周二都会回答读者的问题,讨论上周末比赛中的焦点判罚,以及大家关心的其他相关问题。

问题1:在纽卡斯尔联对阵阿斯顿维拉的比赛中,贾里德·吉勒特因斯文·博特曼对尼古拉斯·杰克逊的一次铲抢向博特曼出示了黄牌。这次铲抢动作较高,脚从球上方扫过,而且双脚离地。吉勒特将其判定为鲁莽犯规,并表示“即使你碰到了球”,这一点也不改变判罚。然而,VAR并未介入。当一名球员高速离地进行铲抢时,“鲁莽”与“危及对方球员安全”之间的界限究竟在哪里?为什么触碰到球可以成为减轻处罚的理由?

我认为这次犯规应该被出示红牌,理由是严重犯规(serious foul play)。不过,博特曼稍微碰到了球,加上实际接触的具体情况,使裁判倾向于出示黄牌。

原因如下:英超要求裁判以不同于其他任何主要赛事的方式来评估此类铲抢。要出示红牌,通常需要同时具备较高的动作强度,以及对对手脚踝部位或更高部位的完整、强力接触。

这一标准比《足球竞赛规则》规定的门槛更高。《足球竞赛规则》并未提及接触部位,而是明确规定:

“任何球员在争抢球时用单腿或双腿从对方身前、侧向或后方,使用过分力量或危及安全的动作蹬踹对方队员,应视为严重犯规。”

这项指导原则存在缺陷,因为它过于强调铲抢所造成的后果,而不是犯规球员本身所采取的动作。

博特曼算是走运,因为他的右脚没有碰到杰克逊,而实际接触是由他的后摆腿造成的。但杰克逊更加幸运,因为如果在发生接触的瞬间,他的任意一只脚踩在地面上,他毫无疑问很可能会遭受严重伤害。

VAR的审查流程是:使用正常速度回放评估动作强度,再使用慢动作回放确定接触部位。

博特曼这次犯规的动作强度已经达到了应当出示红牌的程度,但没有任何回放能够确凿证明,这次接触是完整、强力的,而且发生在脚踝或脚踝以上的部位。VAR需要同时确认这两个条件,却只掌握了其中一个,因此最终维持了裁判在场上的判罚。

顺便一提,2025年5月,杰克逊代表切尔西在圣詹姆斯公园球场比赛时,也曾因严重犯规被罚下场,当时他危及了斯文·博特曼的安全。真是巧合!

问题2:关于埃弗顿对阵切尔西的比赛中,摩根·罗杰斯与詹姆斯·加纳之间那次冲突为何没有引发VAR介入,我感到很好奇。《足球竞赛规则》在解释和执行方面似乎缺乏一致性。罗杰斯稍微碰到了球,但当时他双脚离地,而且是双脚朝前进行铲抢。他当时已经身背一张黄牌。

对于这次事件的最终处理结果,我的态度要更加宽容一些,因为当时球处于开阔区域,双方都有机会争抢。两名球员都全力投入了这次拼抢,双脚位置都比较低,而且注意力都集中在球上。

罗杰斯在接触前确实处于腾空状态,但在落地接触对手时,他的身体高度处于合理范围,鞋钉没有亮出,而且他是用球靴的侧面与詹姆斯·加纳发生接触。

从裁判的角度来看,铲抢后球的运行方向会让人认为罗杰斯赢得了这次拼抢,因此,我并不惊讶裁判决定让比赛继续进行。

根据前文所述的英超指导原则,罗杰斯的动作距离应当出示红牌的标准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对于是否应当再向他出示一张黄牌,进而将其罚下,确实存在讨论的空间,但我认为,裁判最终采取的处理方式是最佳选择。

问题3:同样是在埃弗顿的这场比赛中,科尔·帕尔默似乎在比赛接近尾声时逃过了第二张黄牌。职业裁判机构(Pro Ref)是否针对可能导致球员被出示第二张黄牌的犯规,为裁判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原则?

是的,确实有。相关原则是:出示第二张黄牌的判罚门槛应当高于出示第一张黄牌的门槛。 我认为这很合理,因为第二张黄牌所带来的更严重后果是显而易见的。

在帕尔默这次事件中,贾拉德·布兰斯韦特正准备将球向前场解围,而帕尔默则滑铲到了他的身前。双方可能发生了一些接触,但接触程度并不大,而且这次动作并不构成鲁莽犯规(reckless play),而鲁莽犯规正是当时如果要出示黄牌,所必须依据的理由。

问题4:将球踢走不再会被出示黄牌了吗?另外,在诺丁汉森林对阵阿森纳的比赛接近尾声时,利亚姆·德拉普那次掷界外球明显存在问题,迈克尔·奥利弗怎么会认为那样的处理没有问题?

严格来说,将球踢走从来都不是自动出示黄牌的情形。真正的犯规是故意拖延比赛重新开始,因此,球员的行为必须对比赛重新开始造成实际影响。

例如,一名球员只是将球踢开一米——就像德克兰·赖斯在2024年阿森纳对阵布莱顿的比赛中所做的那样——如果裁判认定他阻止了对方重新开始比赛,就可以向其出示黄牌。

然而,即使一名球员将球踢出一百米,也可能不会受到处罚,因为比赛本来就会暂停一段时间,例如球队正在进行换人,或者裁判需要评估球员的伤情。

如果球员在裁判鸣哨后仅仅过了一瞬间便将球踢开,而裁判还来不及改变自己的行动安排,裁判通常会对此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如果球员当时是在射门,也通常会得到类似的宽容处理。

比分情况始终会对判罚产生一定影响。不过,落后的球队通常并不希望拖延比赛,因此一般不会实施这种犯规行为。

要做到判罚尺度一致并不容易,因为球员会尝试各种不同的方式——有些更加隐蔽,有些则相对明显——通过制造一些小幅度的延误,让队友有时间重新回到防守位置,或者放慢比赛节奏。这些拖延比赛的“暗黑技巧”都是经过教练指导和反复练习的。对此负有责任的是俱乐部,而不是裁判。

至于掷界外球,不同裁判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但一般来说,他们会将涉及双脚位置的犯规交由助理裁判负责,同时由裁判员继续负责检查掷球时是否使用双手,以及球是否从头部后方向前掷出。

当时,奥利弗的第四官员近距离观察着德拉普的掷界外球动作。他可能认为德拉普在球出手的瞬间双脚都接触着地面;也可能发现了犯规,却没有作出提醒;又或者,他已经告知奥利弗这是一次掷界外球犯规,但奥利弗没有采纳他的意见。第一种情况是最有可能的,因为我所看到的比赛画面远不足以确凿证明德拉普确实违反了掷界外球的规则。

问题5:关于球队围堵裁判的规定,现在究竟是什么情况?我原以为只有队长才能与裁判交谈并接近裁判。周六的比赛中,切尔西球员却不断凑到裁判面前,贴着裁判争辩,而且根本没有什么值得抱怨的事情,他们这样做只是为了拖延比赛。

裁判经常会报告那些以对抗性的方式围堵自己的球队。报告之后会发生什么,就不在裁判的掌控范围之内了。但很明显,现有的处罚力度不足以起到威慑作用。

有时,你会看到裁判指向自己的手臂,这意味着他只会与队长进行交流。此时,其他球员理应散开。这种做法有时确实有效,但有些球队无论如何都会继续围堵裁判。

你说得没错,球员这样做通常有两个目的:第一,拖延比赛,打乱比赛节奏;第二,通过施压迫使裁判改变原来的判罚决定(这种情况不太可能发生),或者让裁判觉得自己下一次判罚时应该给他们一些“补偿”(这种情况同样不太可能发生,但值得一试)。

英超完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终结这种现象:对于首次违规的球队处以高额罚款,对于屡次违规的球队扣除联赛积分。(不过,这种措施不太可能真正实施。)